索 引 号 640400011/2023-00259 发文时间 2023-09-13
发布机构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2023年版)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2023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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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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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所属部门)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1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1001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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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主席令第65号,2012年主席令第73号修正)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1002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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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主席令第65号,2012年主席令第73号修正)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地方性法规】??《必威体育app: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2005年)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劳动者未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1003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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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主席令第65号,2012年主席令第73号修正)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地方性法规】??《必威体育app: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2005年)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劳动者未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未订立或者续签劳动合同的人数和在该单位的工作时间,按照每人每月三百元处以罚款。

4

用人单位违反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1004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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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1005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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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2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修订)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6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100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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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性法规】??《必威体育app: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2005年)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100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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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 国务院令700号)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人事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2019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8

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100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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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9

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1009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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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根据2022年1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

对用人单位招用、招聘工作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1010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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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根据2022年1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

用人单位(含娱乐场所)违法招用未成年工、违法使用童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1011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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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五十二条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12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1012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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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13

用人单位违反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1013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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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必威体育app:回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10年)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三千至五千元罚款:(一)不支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二)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决定审议、通过、决定、选举的事项而不提交的或者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三)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签订职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四)阻挠职工、职工代表、职工工资协商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五)拒绝实行厂务公开或公开内容不真实的。

14

用人单位拒绝或者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1014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方政府规章】??《必威体育app:回族自治区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自治区政府令第64号)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一)拒绝或者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二)不执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或者其他事项的;(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集体合同所需真实情况和有关资料的;(四)用人单位单方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职工一方代表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给职工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

用人单位、缴费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1015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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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五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

专业技术人员所属单位违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1016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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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必威体育app: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01年)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在继续教育工作中的职责:……(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并提供学习经费和其他必要的条件;(三)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本单位在岗人员同等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三)项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7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不含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行政处罚

0211017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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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18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不含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行政处罚

0211018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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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9

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社保费缴纳情况的处罚(不含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行政处罚

02110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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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有效)??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部门规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有效)(2011年人社部第13号令)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等情形的处罚(不含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行政处罚

0211020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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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1

缴费单位迟延缴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处罚(不含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行政处罚

0211021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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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政府规章】??《必威体育app: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7年自治区政府令第97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致使生育保险费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2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1022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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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主席令第70号,2015年主席令第24号修正)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 国务院令700号)
??第十八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3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学校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1023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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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学校组织形式、管理混乱、虚开证明、恶意终止办学、挪用办学经费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1024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第六十三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25

民办学校出资人违反章程擅自取得回报、违规取得回报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1025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26

民办学校未依照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有关材料或备案材料不真实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1026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六十三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27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1027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28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1038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主席令第65号,2012年主席令第73号修正)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9

劳务派遣单位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骗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1039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30

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1041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31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1042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主席令第70号,2015年主席令第24号修正)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32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1043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主席令第70号,2015年主席令第24号修正)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3

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1044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4

职业中介机构未按规定退还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1045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第七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5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越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1046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人事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2019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四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第三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人才招聘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处罚。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36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未经授权或委托开展人事代理业务或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1047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人事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2019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由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37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未经财政、物价部门同意向应聘者收取报名、登记等费用,以交纳押金、保证金等形式作为聘用的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1048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方性法规】《必威体育app:回族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2007年7月26日必威体育app: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3月26日必威体育app: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必威体育app: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1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财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向应聘者收取报名、登记等费用;(二)以交纳押金、保证金等形式作为聘用的条件;(三)扣押应聘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学历证明等证件;(四)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招聘人才或者借招聘人才牟取非法利益;(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有第二十七条(一)至(四)项禁止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押金、保证金、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欺诈行为,给应聘人员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8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工伤事故调查核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1049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9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登记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1101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40

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1102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主席令第70号,2015年主席令第24号修正)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41

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违反规定,未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1103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部门规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5年8月13日人社部令第25号)第二十九条:“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第十九条第一款:“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42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1104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3

对违反规定,滥发《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1105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部门规章】《工人考核条例》(1990年7月12日劳动部令第1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核发办法和规定,滥发上述证书的,除应当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当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部门规章】《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二)中第五项和第十七条(三),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除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1108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主席令第65号,2012年主席令第73号修正)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5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1109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 国务院令700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46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1110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 国务院令700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二十一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47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1111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 国务院令700号)第四十四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48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明示有关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1112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修订)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49

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1113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修订)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0

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11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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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1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1115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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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52

对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确认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或者病历、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11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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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二十七条:“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确认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或者病历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53

对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1117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2011年6月29日人社部令第14号)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有违法所得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的,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解除服务协议;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1118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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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主席令第65号,2012年主席令第73号修正)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5

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1119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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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56

对用工单位未经法定程序确定并公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1120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人社部第22号令)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条第三款:“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57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会保险基金相关资料予以封存(不含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行政强制

0311001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

58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不含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行政强制

0311002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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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劳动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备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9月26日人社部令第20号)2021年12月22日人社部令第46号废止

59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加收滞纳金


行政强制

0311003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60

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不含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行政给付

0511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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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61

就业补助资金各类补贴支付


行政给付

0511003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62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不含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行政检查

0611001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修订)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监督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监督。
??

63

企业年金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0611002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部门规章】《企业年金办法》(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部门规章】??《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修订)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管。
第八十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

64

社会保险稽核(不含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行政检查

0611003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费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

65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0611004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19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未成年工特别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
??第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最低工资规定》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514号)
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66

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0611005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主席令第65号,2012年主席令第73号修正)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67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0611006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法律】《军人保险法》(2012年4月27日主席令第56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军队后勤(联勤)机关、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8

对用人单位遵守就业促进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0611007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主席令第70号,2015年主席令第24号修正)第六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69

对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0611008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部门规章】《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部门规章】《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11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0

对遵守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0611009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主席令第65号,2012年主席令第73号修正)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行政法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71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0611010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700号)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修订)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部门规章】《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9月4日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发布, 2005年5月24日根据《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十四条:“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依法指导、检查和监督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开展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其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其报送有关材料。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将检查结果报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并进行公布。”【部门规章】《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10月9日劳动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条第一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外经贸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72

对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0611011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相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第四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信息公示清单,监督民办学校定期向社会公开办学条件、教育质量等有关信息。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信息。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民办学校依法建立行业组织,研究制定相应的质量标准,建立认证体系,制定推广反映行业规律和特色要求的合同示范文本。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依法对民办学校进行督导并公布督导结果,建立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责任督学制度。

73

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0611013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部门规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5年8月13日人社部令第25号)
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4

职工工伤认定


行政确认

0711003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75

享受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认定


行政确认

0711004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 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
??(一)申请
??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1.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
??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实以下情况:
??1.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以前是否已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是否与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核实后,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群体,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申请。
??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76

劳动合同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行政奖励

0811001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主席令第65号,2012年主席令第73号修正)
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77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其他类

1011001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部门规章】《企业年金办法》(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
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78

企业集体合同备案


其他类

1011003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79

劳动用工合同备案


其他类

1011004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
三、规范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和要求:
(一)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等。……
(二)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三)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80

困难国有企业和企业生活困难军转干部提前退休审批


其他类

1011049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规范性文件】??《关于审批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函》(宁劳社函[2004] 15号),根据 <关于解决我区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发【2003】53号)的精神,企业军转干部年龄偏大,无法安排就业的,可按本人自愿的原则,提前5年退休。提前退休的年龄按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掌握。

81

举办人才交流会事前报告


其他类

1011007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九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3〕84号)
取消了“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9号)
三、强化日常监督检查
(九)强化招聘活动管理。要按照管理权限,落实安全责任,严格现场招聘会审批监管。已经取消招聘会审批的地方,可结合实际探索实施事前报告制度。……

82

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核定(不含医疗、生育保险)


其他类

1011008001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二款??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七条第一款??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
第五条第一款??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依据条例第八条,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83

社保关系转移接续(不含医疗、工伤保险)


其他类

1011009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84

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


其他类

1011010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规范性文件】《必威体育app:回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宁劳人(培)字〔1994〕312号)
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中,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核发初、中级《技术等级证书》。
【规范性文件】《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改版及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7号)
二、我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负责全国职业资格证书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监制、统计和发放工作。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人事劳动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部门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验印、管理和监督检查,其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部门职业资格证书的编码、打印、统计和发放。

85

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年休假又不按照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处理


其他类

1011011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部门规章】《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第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86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等情形的处理


其他类

1011012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87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其他类

1011015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部门规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88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其他类

1011016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
第四条第二款??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89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其他类

1011017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部门规章】《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6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0号)
第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

90

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


其他类

1011018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第七十六项??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由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实施。
??

91

授权人力资源服务(人才中介服务)组织从事人事代理业务


其他类

1011019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人事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2019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十八条??开展以下人事代理业务必须经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授权。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二)因私出国政审;
(三)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
(五)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
(六)其他需经授权的人事代理事项。

92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备案


其他类

1011020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规范性文件】《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
第四条??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93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前初审


其他类

1011023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民政部令第27号)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程序是: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或从互联网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料;
(四)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94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定


其他类

1011024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规范性文件】《必威体育app:回族自治区人事劳动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宁人劳(险)字〔1996〕176号)第三条 退休条件??凡依法参加属地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含方案实施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并享受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长期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的延长至55周岁)。其中“长期从事”按年满50周岁时在技术和管理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整个工作年限的三分之一予以确定。(二)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者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人员;按本款办理退休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方可办理退休: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实际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的;2、从事井下、高温实际累计工作年限满9年的;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实际累计工作年限满8年的。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四、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改由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改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各地区、各部门及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清退回原企业。

95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退职)审定


其他类

1011025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规范性文件】《必威体育app:回族自治区人事劳动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宁人劳(险)字〔1996〕176号)????第三条 退休条件??凡依法参加属地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含方案实施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并享受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医疗终结,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鉴定等级在1—4级范围内的)。????????????????????????????????????????????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四、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改由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改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各地区、各部门及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清退回原企业。

96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备案


其他类

1011027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700号)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97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报告


其他类

1011028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700号)第二十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98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书面报告


其他类

1011029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700号)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99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征收


其他类

1011030000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国务院令第 724 号)第三十二条 施工总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规范性文件】《必威体育app: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试行)》(宁人社规〔2021〕 19 号)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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