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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00000/2023-00033 发文时间 2023-07-18
发布机构 必威体育: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必威体育:关于印发《固原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必威体育:关于印发《固原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

《固原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必威体育:

2023718

(此件公开发布)


固原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必威体育app: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必威体育app: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固原市本级范围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投资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履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职责。具有项目审批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依法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工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资金筹措和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审计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职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支状况和财政可承受能力,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决策的项目不得建设。

第七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作为政府决策和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对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政府投资。

第八条发展改革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审批建设,确需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增补到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与财政预算进行衔接,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预算,依法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三章项目审批


第十条使用国家和自治区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市本级政府资金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分步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审批部门审批。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由相关资金管理部门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除涉密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项目,审批部门通过在线平台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自然资源、住房建设、水利、城管等行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出具行业意见。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政府投资的相关政策、审批流程、办理时限、申报条件等,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总投资15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或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划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中所列的项目,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或部分扩建改建,或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初步设计中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内容。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有效期均为2年,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或初步设计前,须取得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第十四条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时,可以采取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者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咨询论证,咨询论证结果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咨询评估产生的咨询费用由项目单位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中列支并计入项目总投资,专家论证费用纳入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对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建设内容相对简单的项目,可不召开专家评审论证会,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专家出具专业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含)的,或者建设规模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规模5%(含)的,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审批部门同意或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章招投标管理及设备采购


第十六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十七条经审批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一)依法必须招投标的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虚构涉密或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严禁以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投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三)对涉及应急抢险救灾、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需要紧急实施的项目,以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增加的少量建设内容,可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不进行招投标。

第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完成招投标后,须按法定时限签订合同,合同价款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内容一致。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及有关评估评审事项,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建设条件,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建设。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制度,禁止违法转包、分包和挂靠施工。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报请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经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可延期验收,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建成,能够满足使用需要;

(二)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已完成审批手续;

(三)土地、规划、工程质量、消防、节能、档案资料、环保等已根据行业相关规定通过专项验收;

(四)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经财政部门审核。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项目在履行招标程序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实行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挪用、截留、挤占。

第二十七条经批复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投资控制的依据,原则上不得突破。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批准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且无法在原批准概算中调剂解决的,须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调整实施。

第二十八条对因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等非客观因素导致超概算的,原则上先行调查厘清相关责任、落实相关处理措施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九条除本办法第二十七和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外,因设计方案、材料设备选型发生变更等因素造成工程投资额超批复概算10%以下的项目,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调整实施;超批复概算10%(含)以上的,应当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财政部门审核项目竣工结算。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6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财政部门审核,结余财政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发展改革、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和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并采取在线办理或系统关联等方式将项目代码、审批事项、要件办理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等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实现共享。

第三十二条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稽查,会同审批、财政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审批、概算执行、建设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稽查。

第三十三条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开工后应当在每月10日前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依据自治区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十八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七)实施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缩减超过10%(含)以上而不及时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勘察设计、咨询、评估、审查单位及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设备材料供应商、造价等参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服务费用,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并将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信息列入企业信用记录向社会公示。

(一)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相关服务业务的;

(二)相关服务成果弄虚作假、严重失实的;

(三)服务成果质量低劣、存在错误失误、深度不够、缺项漏项等,造成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超概算的;

(四)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导致概算失实,审核造价误差过大的;

(五)因履职不到位造成项目超概算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四十条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对在项目审批、招投标、实施、监管、验收等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九章


第四十二条国家、自治区对政府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固原市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8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817日。《必威体育:关于印发〈固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固政规发〔201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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