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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发生地如何确定?

信息来源: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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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地”是确定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一般标准。违法行为发生在何地就应由何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发生地”一般不会引起很大的歧义,因为大多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准备地、着手地、实施地、经过地、危害结果发生地是重合在一起的。但是,也有一些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分布于不同的行政区域。对“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含义不应作过于狭窄的理解,而应从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整个过程来把握。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在任何一个阶段被发现,该地方都可以成为违法行为发生地,这有利于行政机关立即依法就地予以查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和《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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