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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罚”原则应如何理解?

信息来源: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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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上述规定的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情形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是理论界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适用原则的概括性表述。从该原则起源看,“一事不再罚款”仅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部分内涵。

“一事不再罚”原则适用前提是“一事”,即一个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则应分别予以处罚。而“不再罚”,仅限于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九条除“兜底条款”外明确规定了13种行政处罚,即属于申诫罚的警告、通报批评;属于传统财产罚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资格罚的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属于行为罚的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属于传统人身罚的行政拘留。《处罚办法》第八条对此进行了补充。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还有很多种。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所确定的规则,罚款与其他行政处罚种类以及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相互之间并不存在不能并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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